《住宿业服务质量要求》正式批准发布
7月12日,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,《住宿业服务质量要求》正式发布。该标准由我协会与市标准化协会共同起草。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,将对规范住宿业服务,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水平,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,同时也为做好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的住宿接待服务提供保障。
本标准按GB/T 1.1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,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广州市标准化协会、广州地区酒店行业协会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陈淑宜、李帆、郑炜、朱静娴、刘敬光、李亦硕、李文静。
本标准首次发布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市住宿业的服务设施、项目、安全、卫生、环境、从业人员和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宾馆、酒店、旅馆、旅社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。
本标准适用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
GB/T 10001(所有部分)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
GB/T 15566(所有部分)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
GB/T 20501(所有部分)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
WS 205-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
DB44/T 603-2009 公共标志英文译法规范
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
卫监督发〔2007〕221号 住宿业卫生规范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(第10号)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
住宿业 accommodation
向消费者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, 并可提供相关附属设施和服务的营业场所,包括旅社、宾馆、饭店、酒店、度假村、旅馆、客栈、培训中心、招待所、公寓式酒店等。
4 基本要求
4.1 应提供安全、卫生、舒适、整洁的环境与规范的服务。
4.2 设施布局合理,方便旅客。
4.3 为旅客提供的设施、服务项目、价格等信息应规范、清晰明示。
4.4 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,诚信待客,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与职业技能。
4.5 住宿场所的建筑、附属设施、电器设备、服务项目和经营管理应符合安全、消防、卫生、节能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规定。
4.6 应配备相应的采暖或制冷设备,各区域通风良好。
5 服务设施与项目要求
5.1 前厅
5.1.1 前台应位于住宿场所显著位置,照明充足,标志齐全,文字规范清晰,在显眼处悬挂《营业执照》、《税务登记证》、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和《卫生许可证》等证照。
5.1.2 提供接待、问询、入住登记、结帐等服务,有条件的住宿业,结帐服务应提供银行卡支付功能。
5.1.3 应有显示北京时间的装置或能提供本地和异地时间咨询服务。
5.1.4 应明示当日客房价目表。
5.1.5 应提供相应的旅游交通信息。
5.1.6 应配有供入住旅客或访客休息的座位。
5.1.7 应提供贵重物品保管和小件行李寄存服务,寄存手续齐全、规范。
5.1.8 应24小时提供接待和咨询服务。
5.1.9 安全信息管理和住宿登记单、簿等应符合公安等部门的规定。
5.2 客房
5.2.1 客房高度不低于2.6米,客房内每个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,双层床位每架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且上层净高不少于1米。
5.2.2 房间内部结构合理,宜通风、隔音,照明应充足,配有窗帘,遮光效果良好。
5.2.3 门锁牢固,应有防盗装置,在房门后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。
5.2.4 电器开关与插座应设置合理、方便、安全、有效。
5.2.5 床垫、床单、被子、枕头等卧具应齐备,洁净且铺叠整齐。
5.2.6 应有供旅客挂衣、梳妆等设施,设施的配置依住宿业档次而提供。
5.2.7 应配有非燃材料制造的垃圾筒。
5.2.8 应有住宿业服务指南和旅客须知。
5.2.9 客房卫生间应配备有抽水设施的厕位、沐浴设施、面盆、镜子和抽风设施,通风良好,采取有效防滑措施;24小时供应冷水,标明热水供应时间,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;提供浴巾、毛巾的应干净、无破损且叠放整齐。
5.2.10 客房未设卫生间的,应当在客房所处楼层设置男女分设的、配有抽水设施的公共卫生间、浴室和公共洗漱区,24小时供应冷水,标明热水供应时间,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;采取有效防滑措施。使用公共浴室的房间,配备的脸盆等应有明显标记。
5.2.11 客房应配备饮具并24小时供应饮用水。
5.2.12 门、窗、家具等设施设备应完好、牢固。
5.2.13 应使用符合3C标志的电器设备。
5.2.14 应配备有效应急照明设备。
5.2.15 内部装饰、装修应符合安全、卫生和环保等要求。
5.2.16 除日常打扫、维修保养设备或发生紧急情况外,服务管理人员未经旅客许可,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。
5.3 公共区域
5.3.1 各种设施和服务标志清晰,符合GB/T10001、GB/T15566、B/T20501和DB44/T 603-2009标准的要求。
5.3.2 应配备公用电话和市内电话簿,条件许可的可提供国内、外长途电话、传真、网络通讯等商务服务。
5.3.3 应配有非燃材料制造的垃圾筒。
5.3.4 应按“住宿业卫生规范”中相关要求配备公共卫生间。
5.3.5 有车辆停放场所的,应当保持出入畅通,管理有效。
5.3.6 宜设有便于残疾人使用的通道与卫生设施。
5.3.7 应配备有效应急照明设施。
6 安全要求
6.1 按规定做好旅客入住登记手续,访客需征得旅客本人同意并做好来访登记后方可进入。
6.2 对可能危及旅客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情形,应当明确警示,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。
6.3 底层、临街靠巷房间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户应设置防盗设施。
6.4 高层的阳台及窗户应设置限位等防护设施。
6.5 应按要求配备消防、安全设施设备,定期对电器、安全、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、保养和维护。
6.6 应保持通道畅通,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,安全通道的门不得上锁。
6.7 从业人员应熟悉住宿业的安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,对出现的安全隐患,采取相应措施。
6.8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,遵守值班纪律并且做好值班记录,一旦发现问题应按要求立即报告,并采取应急措施。
6.9 具备条件的住宿业宜在重点部门、关键部位设立监控设备等技术预防装置,做好日常防护工作和按相关要求做好数据保存。
6.10 提供互联网服务的,应遵守网络管理安全的相关规定。
6.11 按规定建立保安员治安和消防安全巡查机制并做好相关记录。
7 卫生要求
7.1 地面应干净整洁,无破损,无变形,无污迹。
7.2 墙面、天花板应平整,无破损,无明显裂痕,无脱落,无污迹,无蛛网。
7.3 门窗应整洁明亮,无破损,无裂痕,无污迹,无蛛网;窗帘保持平整,无破损,无脱落,无污迹。
7.4 提供的床单、枕套、被套等卧具应做到一客一换,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,应保持整洁、卫生,无毛发,无污迹,无异味。
7.5 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完好,无堵塞,无滴漏,无污迹,无异味。
7.6 室内通风良好,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63 的要求。
7.7 住宿业提供的餐饮服务,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要求。
7.8 应配备茶具洗涤、消毒及保洁设施,供旅客使用的茶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,长住客定期更换消毒。
7.9 生活用水和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。
7.10 应有有效的防蚊,防蝇,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,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处理。
7.11 其他卫生要求应符合《住宿业卫生规范》和WS 205-2001的要求。
8 环境要求
8.1 环境应整洁美观。
8.2 店名店徽明显,中英文字规范美观。
8.3 客房应与其它公共设施如前台、小商品售卖部等分开、隔离,以确保旅客具有安静的休息环境。
8.4 住宿场所的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,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。
8.5 应按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要求采用节水、节能和垃圾处理技术与措施。
8.6 宜设立无烟区和无烟客房。
8.7 客房内放置环保提示卡,依据旅客意愿减少易耗品使用和各类布件洗涤次数。
9 从业人员要求
9.1 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与技能。
9.2 服务礼仪、着装和佩戴标识符合规范,仪容仪表端庄、整洁,表情自然、微笑服务,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。
9.3 语言规范、文明、清晰,应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,应旅客要求能提供粤语和简单外语服务。
9.4 使用礼貌用语:“您好!”,“请!”,“谢谢!”,“欢迎光临!”,“欢迎您再来!”,“再见!”,“对不起!”等。
9.5 尊重客人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保护客人私隐。
10 管理要求
10.1 设立管理机构,建立员工手册和工作岗位作业指导书。
10.2 应有安全制度、卫生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,并明确相关责任人。
10.3 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,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。
10.4 应有服务监督制度,接受旅客投诉,在醒目处公示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电话。对旅客的投诉有记录台帐,有分析,有处理,做到及时整改和回复。
10.5 应有处理应急事件的预案和流程,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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